律师解析:
根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情况可申请
精神损害赔偿:
1.人身权益受非法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受损,自然人可索赔。
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
侵权致永久毁损或灭失,物品所有者能主张
赔偿。
3.死者权益被侵害,如名誉、隐私受损,其
近亲属可要求精神赔偿。
4.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致严重
精神损害,受损方担责同时不影响精神赔偿请求。
案情回顾:小朱的祖传照片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记录着家族的珍贵回忆。小李在借用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照片永久性毁损。同时,小朱的朋友小胡在网络上
恶意诽谤小朱,损害其
名誉权,给小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另外,小静的爷爷去世后,小何非法披露其爷爷的隐私,小静作为近亲属十分痛苦。而且,小许与小丽签订
服务合同后违约,损害了小丽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小李致使小朱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小朱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小胡恶意诽谤小朱名誉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小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小何非法披露小静爷爷隐私,小静作为近亲属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小许违约损害小丽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丽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时,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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