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
有殴打、
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2.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伤残、死亡,按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
3.为
讨债非法扣押他人,按前两款
处罚;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
犯罪,从重处罚。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量刑会综合拘禁时间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因小李欠其
债务一直未还,为索取债务,小朱伙同小胡将小李非法扣押在一处废弃仓库。期间,小朱和小胡对小李有殴打、侮辱行为。小李被拘禁长达三天后才得以逃脱,且因殴打行为身体多处受伤。小李逃脱后
报警,小朱和小胡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小李,其行为符合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形,应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2、他们在拘禁过程中对小李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综合考虑拘禁时间达三天以及对小李造成身体伤害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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