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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

时间:2025.06.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1.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因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即便超出日常所需,只要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也算共同债务
4.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负债,且不符上述情况,通常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元。借款时,小丽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小胡称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小朱借款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是用于个人的投资项目且失败。后来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胡要求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丽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小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一种情形。
2、此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二种情形。
3、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三种情形。所以,该债务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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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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