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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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债则主要涵盖了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经事后确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若债务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超越该范围将无需承担相应义务。若配偶作为继承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理应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1、个人债务,个人承担,除非另一方自愿偿还。2、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需要共同承担。此时先由双方协商如何清偿,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婚后债务配偶不知情怎么处理,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债务人死亡配偶不知情需要偿还债务,但前提条件是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当事人借钱的原因是为了给孩子看病,配偶不知情不代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保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

配偶不知情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偿还的,可以用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个人财产补齐,在结婚之前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婚前个人债务,不需要对方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