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他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按发票注明税额定。
2.虚开用于骗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可抵扣税款确定。
3.已被国家实际抵扣的税款,计入虚开税款金额。
4.有实际经营让他人代开,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损失,不定虚开罪。
虚开税款金额需结合发票税额和国家税款损失确定。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他让小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额为50万元。此外,小许还虚开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发票上注明可抵扣税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已被国家实际抵扣。小李则有实际经营活动,让小静为自己代开发票,但有
证据证明其无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这些情况,案件随后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1、对于小许,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50万元税额确定虚开税款金额,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除发票注明可抵扣的30万元外,已被国家实际抵扣的20万元也应计入,所以小许虚开税款金额为50+30+20=100万元。
2、对于小李,因其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有证据证明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依据法律规定,不以虚开定罪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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