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立即咨询
按照我们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说的嘛,要是你们俩决定分开过日子了,那双方就要一起承担在婚姻期间欠下来的钱。当然,这里面也得看贷款当时是用谁的名义借的,如果这贷款是两个人婚后一块花的钱或者是为了家庭开销而产生的那就得大家一起来还债。如果双方一起点的东西不够还债的话,或者双方都同意把这些东西分清楚各自用,那这时候就要看看你们怎么商量着解决这个问题了。

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将依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为了保护子女、女性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优先考虑。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产归女方所有,那么男方还款的行为将被视为债务承担,这并不会影响房产的归属,女方将依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必须严格遵守,女方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是的,如果房产以双方名义注册并办下了相关手续,那么它将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房产仅仅记录在男方姓名之下,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此房产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那么在进行财产分配之时,女方便无法参与对这处房产的分割。在一种特殊情况中,即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无论他是否支付了整个购房款项,这处房产都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产权方所有。

此外,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首先,当夫妻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时,鉴于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内并且其中一方为贷款的相关签署者,因此在此期间积累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向银行履行共同偿还义务。其次,如果在离婚阶段发生了此类问题,那么既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得不遵循共同偿还原则。

关于夫妻在婚前购买房产且存在住房贷款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无法将另一方的姓名添加至房屋产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允许的话,比如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途径实现,另一方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积金来参与到房产贷款的偿还过程中去。关于这一点,具体如何操作以及是否可行,都需要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合作银行进行深入了解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