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
受贿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要求:
共同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且这些人都得是
国家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参与受贿行为的每个人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客观行为表现:
每个
行为人都实施了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
利用职务之便”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3.
主观故意方面:
各行为人都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还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出现,而且还有将受贿所得共同占有的意图。
4.行为关联性:
各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促成受贿
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罪。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企业为了项目审批顺利,找到小朱和小李,承诺给予好处费。小朱利用自己主管该项目审批的职权,小李利用与小朱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二人共同为该企业谋取了利益,非法收受了企业给予的财物。但小李称自己只是帮忙传递信息,不应认定为受贿。
案情分析: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和小李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满足二人以上且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
2、客观行为上,小朱利用自身职权,小李利用制约关系,共同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行为。
3、主观故意方面,二人明知行为侵犯廉洁性仍为之,且有共同占有财物的故意。
4、行为关联上,二人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指向受贿结果,小李虽称仅传递信息,但不影响共同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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