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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死亡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5.06.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担保问题上,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1.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情况
一般保证:
只有在欠款人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2.欠款人有遗产时的处理方式
债权人可先就欠款人的遗产主张权利
若遗产足以清偿债务,担保人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般保证需等执行遗产后仍不足的部分,由担保人按约定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
3.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
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担责。
总之,在担保相关问题上,要综合考虑保证类型、欠款人遗产情况以及保证期间等因素,来判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50万,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去世,留有一定遗产。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以小朱遗产偿还。双方就小胡是否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产生争议,且对于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也说法不一。

案情分析:

1、由于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若小朱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小胡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有权直接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若小朱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小胡无需额外担责;若不足,一般保证需等执行遗产后仍不足部分,才由小胡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小丽可直接要求小胡偿还。若保证期间已过,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小胡不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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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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