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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费用能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5.12.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1.财产保全费用不能优先受偿。
它是当事人为确保判决执行,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时交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
按规定,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2.优先受偿权是特定债权人依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像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受偿权等。
财产保全费用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只是诉讼程序性花费,不会因申请保全就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小朱为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了财产保全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后,小朱认为自己缴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应优先受偿。但小李认为财产保全费用不应优先受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财产保全费用性质属于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时缴纳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保全费用不在法定优先受偿范围内,它只是诉讼中为保障权益而产生的程序性花费,不能因其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所以小朱要求财产保全费用优先受偿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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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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