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房产赠与在
债务产生前,且已完成
产权变更,此房产归妻子个人,法院一般不执行。
2.若赠与在债务产生后,
债权人能证明赠与是为逃债、损害其权益,法院可依申请
撤销赠与并执行房产。
3.即便已
过户,若
赠与房产用于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能执行
债务人部分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婚后,小许将名下房产赠与小丽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小许因
债务问题被债权人
追讨。债权人发现小许的赠与行为,认为其是为逃避债务。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能执行该已赠与小丽的房产,关键在于赠与行为发生时间与债务产生时间的先后关系,以及赠与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
案情分析:1、若小许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该房产属于小丽
个人财产,通常法院不能执行该房产。
2、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债权人能证明小许赠与房产是为逃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申请,撤销该赠与,进而执行该房产。另外,即便已过户,若该房产是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执行其中属于小许的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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