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我国法律,以招生为幌子实施诈骗,满足特定条件会进行
刑事立案。
2.条件如下:
行为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像虚构招生渠道,或承诺能获取特定学历、学位等。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定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
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不同地区会依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一旦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会依法
立案侦查,追究诈骗者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对外宣称自己有特殊招生渠道,能帮助小李的孩子进入名校就读,还承诺可以获得相应学历。小李信以为真,给了小何8万元作为“运作费用”。然而,孩子最终未能入学,小李要求小何
退款,小何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小李察觉被骗后
报警。
案情分析:1、小何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小李财物的故意,其虚构招生渠道的行为属于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骗取的8万元已达到当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以招生为幌子实施诈骗的刑事
立案条件。
2、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小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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