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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不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
或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或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超三个月未还。
2.不属于该罪客观表现: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像捡到公款私自使用;
资金不是公款,或挪用未符合特定使用情形(未非法、营利且未超三月未还)。

案情回顾:

小许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50万元公款挪出。他用其中20万元参与了非法的赌博活动,另外3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投资,进行营利活动。小胡作为小许的同事,发现后认为小许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单位资金使用较宽松,且小许平时表现良好。

案情分析:

1、小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其中2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3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
2、小胡认为小许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错误,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单位资金使用宽松程度和个人平时表现,小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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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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