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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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挪用资金罪来讲,其涵盖范围非常广泛,通常指的是公司、企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单位内部的资金。然而,尽管如此,仍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形是难以判定为该罪名成立的。比如,倘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在可接受的时间范畴内得到了及时返还,并且没有给所在单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或许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加重的情形挪用资金罪仅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因此并无增设处罚之说。若此前另有其他罪行,方可为之定罪量刑。挪用资金罪,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亦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如果挪用资金罪存在以下情节,就会导致量刑加重:1.多次挪用公款;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归还;3.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等。比如,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量刑就会加重。原因在于,这种挪用行为不仅侵犯了单位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挪用公款罪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没经过批准,就私自把单位的钱拿来给自己或他人用,并且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没还;二是虽然没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很大,拿去做盈利活动了;三是违法使用单位的钱。判断是不是这个罪,得综合考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这些关键因素。

挪用公款除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些情况包括:1.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金额较大,这里的“较大”指的是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3.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用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巨大”指的是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