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诉讼里,辨认是
侦查机关常用手段,嫌疑人通常可辨认
被害人身份。
相关规定对辨认有明确规范。
2.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侦查人员可组织辨认,要遵循单独、混杂辨认等规则,如辨认被害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少于七人。
3.辨认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严禁暗示或诱导。
若违反程序,辨认结果可能被排除。
合法合规下,嫌疑人能辨认被害人身份。
案情回顾:警方在办理一起
刑事案件时,小朱作为嫌疑人,侦查人员准备组织他对被害人小丽进行辨认。在辨认过程中,小胡警官未遵循混杂辨认规则,被辨认的人数仅为五人,且在辨认时有暗示小朱的嫌疑。小朱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次辨认程序
违法,辨认结果不应作为
证据使用,而警方则坚持该辨认结果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组织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且辨认时需遵循单独辨认、混杂辨认等规则,辨认被害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本案中被辨认人数仅五人,不符合规定。
2、辨认需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严禁暗示或诱导等违法操作。本案中小胡警官有暗示小朱的嫌疑,违反了此规定。若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辨认,辨认结果可能因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所以此次辨认结果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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