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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时间:2025.06.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算自首
具体包括主动到交管等部门投案交代事实;
委托他人或电话报案等候处理并交代;
途中电话投案接受处理;
未表明身份但主动报案且被询问时如实说;
准备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抓且如实交代。
2.认定为自首对量刑有利,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的还能免罚。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因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几小时后,小朱冷静下来,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投案,在电话中如实交待了自己肇事逃逸的罪错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随后,小朱前往交管部门配合调查。小胡认为小朱逃逸就不应认定自首,而小朱则觉得自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算自首,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小朱在逃逸后主动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错事实,符合“逃逸人途中向相关部门电话投案,接受处理”这一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2、认定自首对量刑有积极意义,小朱被认定自首后,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其犯罪较轻,甚至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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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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