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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时间:2025.06.1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便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有此类行为,同样按贪污论处。
2.可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二是监守自盗,秘密窃取所管公共财物;
三是用欺骗手段,如虚报冒领来占有财物。
3.贪污特定款物,像救灾款等,或者手段恶劣、毁灭证据等情节,也会以贪污罪论处。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单位的专项资金。在一次救灾项目中,小朱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将部分救灾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同时,小朱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毁灭了相关的账目证据。单位在审计时发现了资金异常,随后展开调查,将小朱的违法行为揭露出来。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中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
2、小朱贪污的是救灾专项资金,属于贪污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的范畴,且其毁灭证据以掩盖罪行,手段恶劣,应按照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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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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