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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6.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存在有效建设工程合同
这是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可能不成立。
2.工程已竣工或部分完成且质量合格。
若工程质量差且无法修复,承包人将失去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按约履行义务。
像完成施工、提交竣工报告等都算履行了义务。
4.发包人未按约付款。
经合理催告后在期限内仍未支付才行。
5.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从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
6.装饰装修工程有特殊要求。
装饰装修物与不动产形成附合,承包人才可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的建筑公司与小胡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建一栋办公楼。工程竣工后,经检验质量合格,小朱的公司也按约提交了竣工报告。然而,小胡的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朱公司进行合理催告,小胡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另外,小朱公司还承接了小丽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完工但装饰装修物未与不动产形成附合,小丽公司也未支付款项,小朱公司同样主张优先受偿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公司与小胡公司的建设工程,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已竣工且质量合格,小朱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发包人小胡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未支付,若在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小朱公司可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对于小朱公司与小丽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因装饰装修物未与不动产形成附合,不满足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小朱公司不能对该笔装饰装修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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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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