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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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被取保候审人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这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等等。这些文书的存在充分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若未能提供此类收据,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权益证明及其随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潜在影响。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通常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然而,他们仍然有权利参与到各项证据的搜集与提供环节中去。在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当充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辩护权益得到维护,允许他们所委托的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查阅并复制相关案件资料,从而协助他们收集并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再有任何新近的违法行为发生,那么他们通常不会面临被重新收监的困境。然而,如果他们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方面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措施,进而对其执行刑罚。值得注意的是,退还保证金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终结,这与是否需要收监并无直接关联,而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进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表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其在取保期间内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证义务,将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以及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然而,若在取保期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案件审结之后,应该依法归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因此,退还保证金属于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合法程序,与是否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收监并无必然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收取,同时还需开具相应的收据作为保证金已经缴纳的有效凭证。对于担保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员而言,这张收据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予以妥善保管。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如需要证明保证金的实际缴纳状况,该收据将会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