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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批捕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1.决定主体:
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若要逮捕嫌疑人,需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按规定决定逮捕。
2.审查程序:
侦查部门把报请逮捕书及材料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
3.决定执行:
决定逮捕的,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执行;
决定不逮捕的,侦查部门按决定及时向嫌疑人宣布。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当地(非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小朱,便将报请逮捕书及相关材料准备好。但对于该由谁决定逮捕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应直接由本地检察院决定,另一方认为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最终报请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规定期限审查后,检察长决定对小朱逮捕。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本案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本地检察院直接决定。
2、侦查部门将报请逮捕书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本案的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3、决定逮捕后,应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以完成对小朱的逮捕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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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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