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这些情况能证明
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
有真实交易意图,有实际业务经营,按意愿
履行合同,积极解决交易问题。
合理使用资金,把钱用在正常生产经营,而非挥霍或
违法活动。
主动承担责任,交易出问题时积极弥补对方损失,像
退款、
赔偿。
如实告知情况,交易时不隐瞒关键信息,不做
虚假陈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按约交付了货物,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交付的货物数量稍有不足。小丽认为小朱有诈骗故意,要求退款赔偿。然而,小朱有实际的业务经营活动,所收货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扩大生产,且在发现问题后主动与小丽沟通,愿意承担责任,退还部分货款弥补小丽损失,同时交易过程中如实告知了小丽自身的经营状况。
案情分析:1、小朱有真实交易意图,有实际业务经营活动,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虽因客观原因交付数量不足,但能说明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可表明无诈骗故意。
2、小朱将所获款项用于采购原材料扩大生产,属于合理的资金使用,并非挥霍、转移或用于违法活动,进一步证明无诈骗故意。
3、小朱在交易出现问题后主动承担责任,提出退还部分货款弥补小丽损失,体现其没有
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没有诈骗故意。
4、小朱在交易过程中如实向小丽告知自身经营状况,没有隐瞒关键事实或进行虚假陈述,符合无诈骗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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