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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借款系诈骗吗

时间:2025.06.1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90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名义借款,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若借款人虚构事实,拿借款挥霍且不想归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3.若借款时说明情况,且用于孩子教育、老人医疗等正当用途,一般属民事借贷纠纷
4.认定诈骗要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不能只看借款名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以与小丽仍是夫妻的名义向小胡借款。小胡基于此将钱借给小朱。事后小胡发现两人已离婚,且小朱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小朱却称借款是为了孩子教育,引发双方争议,小胡认为小朱构成诈骗,小朱则称属于正常借贷。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其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若小朱虚构离婚事实,拿到钱后用于挥霍且不想归还,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诈骗罪。
2、若小朱借款时明确告知借款事实,且借款用于如孩子教育、老人医疗等正当目的,即便以夫妻名义借款,一般属于民事借贷纠纷。本案中需进一步核实小朱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来认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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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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