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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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前,如果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动机,比如为了逃避债务,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没有固定的时限限制,但如果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无偿赠送或者高价购买财产,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即使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在法律程序开始前的短时间内,通过故意转移财产来直接定义为诈骗是不行的,但这可能会被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如果当事人在已知需要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能会追讨被转移的财产,并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在起诉之前,如果有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资产,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不过,具体的时限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通常来说,如果在法律程序开始前的很短时间内,发现了可疑的经济变动,并且这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是恶意转移。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在诉讼前提起的财产转移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债务的行为,这可能会侵犯债权人的权益。然而,要界定这种行为的时机非常复杂。但是,一旦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种转移导致了债权人的明显损失,那么就很容易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转移。

在打官司前,债务人要是偷偷把财产转走了,一般不算是诈骗。这是因为债务人这样做是为了躲债,把财产给了别人,结果债权人就拿不到钱了。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被判定无效,但还够不上诈骗罪。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说了,要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这样做是为了躲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