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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不属于故意犯罪

时间:2025.06.1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1.醉驾故意犯罪
醉酒驾车者明知酒后无法安全驾驶,却依旧开车上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或希望态度。
2.按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观为故意,即明知醉酒还驾车。
3.交警查醉驾时会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血检等固定证据
达到醉酒标准且上路驾驶,就会以故意犯罪论处,要担刑责,会面临拘役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与朋友聚会时大量饮酒,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小朱达到醉酒标准。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想尽快回家,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为故意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却仍然驾车,其对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小朱达到醉酒标准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故意犯罪论处,并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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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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