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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有明确条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非此类人员无法构成该罪名
2.客观方面:
主要体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具体情形有三种:
一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像炒股、做生意等;
三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违法行径。
3.主观方面:
要求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举个例子,公司员工甲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资金挪出来用于炒股,并且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旦罪名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挪出用于炒股。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锁定小朱有重大嫌疑。小朱承认是自己挪用了资金去炒股,公司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小朱则辩称自己会尽快归还资金,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公司员工,符合挪用资金罪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炒股这种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满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表现。
3、主观上,小朱明知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侵犯公司权益仍为之,是故意行为。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承担相应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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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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