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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属不属于故意犯罪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票据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以下从其定义、主观故意的含义和具体表现来说明。
首先,依据刑法规定,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金融票据开展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这里的故意有两层意思。
其一,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也就是清楚利用票据实施诈骗会侵犯公私财产权益和扰乱金融秩序
其二,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出现。
最后,在现实中,有些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来骗取钱财,他们主观上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明显体现了故意犯罪的特征
票据诈骗这种故意犯罪行为,会严重干扰金融秩序,损害公私财产安全。
所以,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情回顾:

小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伪造票据,向小李实施诈骗。小李发现票据可能存在问题后,拒绝交付财物,小朱坚称票据真实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票据系伪造,小朱的诈骗行为被揭露。

案情分析:

1、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小朱故意伪造票据进行诈骗,体现了明知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仍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故意犯罪特征。
2、小朱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了小李的财产安全,依据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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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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