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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可否并用

时间:2025.06.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够同时适用。
2.继续履行合同,即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而赔偿损失是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
3.一方违约时,若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都要进行赔偿
比如在买卖合同里,卖方拒绝交货,买方既能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还可就因未按时收货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向卖方索赔。
4.不过,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并用,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形,由法院全面判定,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达成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交付一批特定货物。然而,交货期限到后,小李却拒绝交货。小朱认为小李违约,要求小李继续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未按时收货导致的经营损失。小李则觉得只赔偿损失即可,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本案中小李拒绝交货构成违约,小朱有权要求其继续交付货物。
2、违约方需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小朱因未按时收货产生经营损失,小李应予以赔偿。但最终是否并用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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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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