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赔偿损失与继续
履行合同能够同时适用。
2.继续履行合同,即当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而赔偿损失是对因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
3.一方违约时,若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都要进行
赔偿。
比如在
买卖合同里,卖方拒绝交货,买方既能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还可就因未按时收货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向卖方索赔。
4.不过,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并用,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形,由法院全面判定,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达成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交付一批特定货物。然而,交货期限到后,小李却拒绝交货。小朱认为小李违约,要求小李继续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未按时收货导致的经营损失。小李则觉得只赔偿损失即可,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本案中小李拒绝交货构成违约,小朱有权要求其继续交付货物。
2、违约方需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小朱因未按时收货产生经营损失,小李应予以赔偿。但最终是否并用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合同,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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