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通常无法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是为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致精神痛苦等情况所设。
法人作为组织,没有自然人那种精神感受。
3.法人权益多通过财产性权益展现。
当法人权益遭侵害,一般靠
赔偿财产损失弥补。
例如法人
名誉权受损,主要赔偿因名誉受损致经营等方面的
经济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4.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像侵害法人的人格象征利益等,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
但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法人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是组织,与自然人在精神层面有本质区别,其权益受损主要影响财产利益,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法人,虽有特殊情况存争议,但整体以法人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流判定。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的公司因竞争对手小丽的恶意诋毁,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遭受了经济损失。小胡作为
公司法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小丽则认为法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1、精神损害赔偿是为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致精神痛苦等情况所设,法人作为组织,没有自然人那种精神感受,其权益多通过财产性权益展现,所以通常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法人名誉权受损时,主要应赔偿因名誉受损致经营等方面的经济损失。虽特定情形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是法人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小胡公司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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