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贪污罪主体有两类:
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者,以及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和其他依法从事
公务人员。
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从事公务是判断是否为贪污罪主体的关键。
在国有单位从事劳务工作者,通常不算。
3.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可成为贪污罪主体。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单位的后勤事务,属于劳务工作。然而,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些办公用品私自拿出去售卖获利。同时,小丽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私自截留了部分物资据为己有。小李认为小朱和小丽的行为都构成
贪污罪,而小胡则认为小朱不构成贪污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虽在国有单位工作,但从事的是劳务工作,并非从事公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国有单位从事劳务工作者通常不算贪污罪主体,所以小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小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进行救灾物资发放这一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其私自截留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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