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犯罪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以及伙同贪污人员三类。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广泛公务活动,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凭借委托关系获得相关职权,若利用该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物,也以贪污罪论处。
3.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按共犯处理。
为防范贪污犯罪,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完善委托管理制度,明确职权范围和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民众对贪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因其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手中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有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本身不一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通过委托获得相关职权,若借此侵吞国有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这体现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3)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即使自身无直接的职务便利,只要参与了贪污行为,就会以共犯论处,防止有人通过勾结规避法律制裁。
提醒: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人员还是伙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切勿触碰贪污红线。不同情况的法律判定有差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想预防贪污犯罪的单位来说,要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把好关,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法律意识;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要完善委托手续和监督机制,防止其利用职权贪污。
(二)对于个人而言,要清楚贪污罪主体范围。如果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等可能涉及贪污犯罪主体勾结的人员,切勿参与贪污行为,避免成为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犯罪主体有三类:
1.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者。
2.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该便利侵占国有财物的按贪污处理。
3.与前两类人勾结一起贪污的,按共犯处理。
结论:
贪污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以及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者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等,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凭借委托获得的职权侵吞国有财物也按贪污罪论处。而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作为共犯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贪污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若对贪污罪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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