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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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不一定都要双方共同偿还。这得看债务是怎么欠下的,用来做什么了。 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这债务就跟另一方没关系,由欠债的人自己还。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那这债务就算是共同债务,得双方一起还。 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这债务一般就算是共同债务,得双方一起还。 总之,债务是怎么欠下的,用来做什么了,这些情况都得考虑进去,才能分清责任,该谁还就得谁还。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应该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和经营所得等;夫妻共同债务则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决定的债务。个人超支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决定的。这一原则是婚姻财产分配的重要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债务分割协议,如果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且没有损害第三方的权益,那么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对于善意的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可能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所以,虽然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和后果还是需要清晰地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分配。但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的债务,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就属于个人债权。而对于因为共同经营等原因所导致的债务,通常会进行平均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分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债权的性质、实现的可能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