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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特殊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1.寻衅滋事追诉时效按《刑法》一般规定,依法定最高刑而定。
2.寻衅滋事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追诉时效五年;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可并处罚金,追诉时效十年。
3.若公检法等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被害人控告应立案却未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在商场内无故对他人进行辱骂、推搡,扰乱商场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警方当时未立案,此事搁置。几年后,小胡也多次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小朱和小李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小胡的行为追诉时效如何计算,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小朱和小李的行为属于一般寻衅滋事情形,若在五年内未被立案且无特殊情况,已过追诉时效;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小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在这十年内符合上述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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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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