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权利被侵害后,若在法定时效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满,
债务人就有了
抗辩权。
不过有
已过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2.
诉讼时效中止:
时效期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满。
3.
诉讼时效中断:
如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遇到已过时效情况,符合特殊情形可
主张权利;
不符合,义务人抗辩,权利人可能
败诉。
建议说明详情精准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曾
借给小李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过后,小朱一直未向小李主张还款。几年后,小朱因经济困难想起这笔借款,遂
起诉小李要求还款。小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小朱称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当地发生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自己无法联系小李主张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而小李认为不存在中止情形。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不行使权利,时效届满债务人获抗辩权。本案中若不存在特殊情形,小李的
诉讼时效抗辩可能成立。
2、小朱提出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自然灾害无法主张权利,若此情况属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若能证明该不可抗力障碍存在,小朱可依据此规定主张权利。若不能证明,则小李的抗辩可能被支持,小朱可能丧失
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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