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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行贿罪吗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一)单位需明确自身行为边界,在经营活动中不主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违规给予回扣、手续费。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可能涉及行贿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预警。
(二)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单位行贿罪的法律后果,杜绝为单位利益实施行贿行为
(三)若发现单位存在行贿的潜在风险,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对相关行为进行评估和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公司为了能在一项重要项目招标中中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负责人小李指使小朱向负责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小胡行贿一笔数额较大的财物。此事被相关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对于该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犯罪主体为公司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单位行贿罪主体包括公司等。主观上公司为了在项目招标中中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客观上公司实施了指使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2、对于该公司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李和直接责任人员小朱,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应依照行贿罪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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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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