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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还要公告送达吗

时间:2025.06.11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一)若知晓受送达人下落,应尽量先尝试直接送达,即直接将判决书交给受送达人。
这种方式最直接有效,能确保受送达人及时收到判决书。
(二)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考虑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把判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若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也是可行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
(四)若受送达人在外地,可委托当地法院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五)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然而在送达判决书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小李搬家后未告知新地址,无法联系到他。法院尝试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判决书,因此决定采用公告送达。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可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中,小李搬家后未告知新地址,法院无法联系到他,且多种常规送达方式均失败,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2、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时,需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此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确保判决能依法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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