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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未送达第三人是否生效

高** 云南-保山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08 07:52:14 407人阅读

判决书未送达第三人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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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第三人非必要诉讼参与人,原被告收到判决书且过上诉期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判决书即生效,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收到。
(二)若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收到判决书影响其权益,可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5-12-08 10:3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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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生效不以送达第三人为条件。若判决处理原被告纠纷,第三人非必要参与人,送达原被告且过上诉期(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判决即生效,和第三人收没收到无关。

2.若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或被判决担责,未收到判决书不影响原被告间判决生效,却会影响其权益。因不知权利义务和上诉期,难行使救济权,可通过再审程序维权。

2025-12-08 10:3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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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决书是否生效一般不以送达第三人为要件,原被告间判决书按常规方式生效;但涉及特定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未收到判决书会影响其权益救济,可通过再审等程序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判决书处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第三人并非必要诉讼参与人时,判决书在送达原被告且经过上诉期(当事人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时就生效,和第三人是否收到没有关系。然而,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收到判决书,虽不影响原被告间判决生效,却会使第三人难以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和上诉期限,无法正常行使上诉等救济权利。在这种不利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再审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涉及判决书送达及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08 08:5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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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通常不以送达第三人为要件。当判决书处理原被告间纠纷,第三人非必要诉讼参与人时,判决书在送达原被告且过上诉期当事人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时即生效,和第三人是否收到无关。

不过,若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收到判决书虽不影响原被告间判决生效,却会影响其权益。因为第三人在未收到判决书时,难以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和上诉期限,无法行使上诉等救济权利。

为保障第三人权益,若第三人未收到判决书,可通过再审等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中,也应重视送达工作,确保第三人能及时知晓判决内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5-12-08 08: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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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决书生效通常取决于原被告的送达情况和上诉情况。当判决书处理的是原被告间纠纷,第三人并非必要诉讼参与人时,只要送达原被告,且经过上诉期当事人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作出,判决书即生效,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收到。
(2)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不影响原被告间判决生效,但会影响其权益。因为未收到判决书,第三人难以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和上诉期限,无法正常行使上诉等救济权利。
(3)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可借助再审等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第三人若未收到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判决书,要及时通过合法程序如再审来保障权益,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08:08: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处罚种类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二、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四、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没有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讼的期间就不会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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