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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超过国家标准会怎样

时间:2025.06.10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1.借贷利率超国家标准,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出借人要求支付超出利息,法院不支持;
借款人已付的,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2.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司法保护上限,出借人只能主张该范围内利息。
3.若以咨询费、管理费等规避利率上限,认定为无效。
利率过高成高利贷暴力催收违法犯罪,会受治安处罚刑事制裁。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颇高,远超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利息,小朱认为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应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已支付了部分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遂请求小李返还。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小李请求小朱支付超出部分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2、小朱已支付超出部分利息,其请求小李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支持。若小李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规避利率上限规定,此类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若小李因利率过高形成高利贷且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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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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