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贷利率超国家标准,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出借人要求支付超出利息,法院不支持;
借款人已付的,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2.
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司法保护上限,出借人只能主张该范围内利息。
3.若以咨询费、管理费等规避利率上限,认定为无效。
利率过高成
高利贷,
暴力催收等
违法犯罪,会受
治安处罚或
刑事制裁。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利息颇高,远超借贷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利息,小朱认为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应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已支付了部分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遂请求小李返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小李请求小朱支付超出部分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2、小朱已支付超出部分利息,其请求小李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支持。若小李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规避利率上限规定,此类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若小李因利率过高形成高利贷且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
犯罪行为,还会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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