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申请执行立案后等待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
立案;
若不符合,会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要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若法院审查发现材料不全,按要求补充,补充时间不计入七日审查期限。
(三)若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
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回顾:小许向法院申请
执行立案,提交材料后,法院开始对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法院发现小许提交的材料不全,便要求小许补充材料。小许补充材料后,法院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小许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自己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遂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于
执行申请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不符合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法院按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了裁定。
2、法院先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时要求申请人补充,且补充时间不计入七日审查期限,此做法符合相关程序。
3、小许对裁定不服,根据规定其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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