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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法定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1.审查逮捕法定羁押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
2.通常,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的,应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3.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
4.检察院应在接到申请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5.该期限实时有效,无规定具体实施时间一说。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小何,遂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提请审查的时间,公安机关内部产生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另一部分人觉得小何有流窜作案嫌疑,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双方对于审查逮捕法定羁押期限是否有具体实施时间也存在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若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所以本案中需先确定小何是否为流窜作案等情形,来判断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时间是否合理。
2、审查逮捕法定羁押期限是由法律直接确定的,实时有效,不存在规定具体实施时间的说法,因此双方关于此点的争议中,认为有具体实施时间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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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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