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时间:2025.06.06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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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若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侵权,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被授权组织行使权力
侵权,该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者侵权,委托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义务机关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担责;
无此类机关,撤销它的机关担责。
4.经复议的,原侵权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
赔偿。
案情回顾:小何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受到当地A行政机关与B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受损。小何要求赔偿,A机关称B机关应承担
主要责任,B机关则认为A机关应担责,双方就赔偿义务主体产生争议。此外,A机关曾将部分
行政权力委托给C组织行使,C组织在行使该权力时也对小何造成了侵害。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以A行政机关与B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共同对小何因二者共同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C组织在行使受A机关委托的行政权力时对小何造成侵害,A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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