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特殊主体,为
刑事诉讼里的
辩护人。
2.主观:
直接故意,想让
证人作伪证,阻碍司法正常开展。
3.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也影响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辩护人妨害作证会干扰司法公正。
4.客观:
刑事诉讼中,通过威胁如危害证人及亲属安全,或引诱如用金钱利益,让证人违背事实改
证言或作伪证。
案情回顾:在某起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小何的辩护人小李为了让小何获得轻判,意图使证人作伪证。小李先是以金钱利益引诱证人小胡,让其改变对案件的证言,后又威胁证人小丽,若不按照他的要求作伪证,就会对其亲属安全不利。小胡和小丽因受到威胁和引诱,准备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这一行为被司法机关察觉。
案情分析:1、从主体要件看,小李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符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李意图使证人作伪证以阻碍司法正常进行,具有直接故意,满足主观要件。
3、在客体方面,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了司法公正。
4、客观上,小李通过威胁和引诱的方式,让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小李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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