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传授对象无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有无
刑事责任能力,都能成为传授对象。
2.传授对象既可是原本就有
犯罪意图的人,也能是被传授后产生犯意的人。
3.传授人数也无要求,一人或多人均可。
4.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且符合该罪
构成要件,就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小何长期混迹于社会,为谋取非法利益,他试图扩大自己的“犯罪队伍”。他先是找到有犯罪意图的小李,向其传授
盗窃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后来,小何又盯上了还未成年且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小胡,向其灌输
抢劫的方法。小李和小胡在小何的传授下,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抢劫行为。小胡的家人发现异常后
报警,小何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小何的传授对象包括有犯罪意图的小李和原本无犯罪意图的
未成年人小胡,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中传授对象既可以是有犯罪意图的人,也可以是原本无犯罪意图因被传授而产生犯意的人的规定。
2、无论传授对象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且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此罪,小何向小李和小胡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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