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诈骗
共同犯罪既遂认定:
以
行为人取得财物、实现
非法占有目的为准。
若部分
共犯使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
犯罪完成、财物被实际控制,全体共犯都算既遂,和其他共犯是否
分赃获利无关。
2.诈骗共同
犯罪未遂认定:
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未得逞。
部分共犯着手诈骗,因客观原因没拿到财物,全体共犯算未遂,如被害人识破骗局未交付财物。
3.
量刑:
法院会综合考虑各共犯作用、情节等,区别对待既遂和未遂共犯。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合谋实施诈骗。他们设计骗局,让小何负责与被害人小丽接触行骗。小何向小丽编造
虚假项目,小丽信以为真准备转账。此时小胡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放弃参与分赃。小丽在转账前突然识破骗局,未交付财物。小何等三人被警方抓获,小胡认为自己未参与分赃且提前放弃,不应构成
犯罪既遂。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诈骗共同犯罪既遂与未遂,关键看是否取得财物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因小丽及时识破骗局未交付财物,属于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全体共犯构成未遂,并非既遂。
2、虽然小胡提前放弃分赃,但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着手实施诈骗因客观原因未取得财物,全体共犯的犯罪形态一致。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行为情节等因素,对三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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