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遵循《
民法典》。
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算
共同债务,如共同签
借款合同、借款用于日常开销。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一方独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开办了一家小店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小朱向小胡借款用于小店运营。后小店
经营不善亏损,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所负,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未与小丽共同签名,小丽也未事后追认。
2、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经营小店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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