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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有哪些表现

时间:2025.06.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1.本金与利息:
本金一般算进犯罪数额,利息能否计入有争议。
合理且基于真实借贷关系的利息,通常不算;
过高或因诈骗手段产生的,可能算。
2.案发前归还数额:
要准确认定案发前已还数额并从总额扣除。
需严格审查归还时间、方式和款项来源,防止恶意减少犯罪数额。
3.犯罪数额计算期间:
从集资开始到案发,所有集资款项都要算,多次集资需累计。
4.非货币形式价值:
用实物、股权等集资的,要合理评估其价值计入犯罪数额,评估需按法定程序和标准。

案情回顾:

小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小胡、小丽、小静等人集资。集资过程中,除了收取本金,还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在案发前,小许归还了部分款项。此外,小许还以一些实物和股权作为集资回报。在认定小许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时产生争议,利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案发前归还数额如何扣除、犯罪数额计算期间的界定以及实物等非货币形式价值如何认定,成为各方争论焦点。

案情分析:

1、关于本金与利息,若小许承诺的利息过高或属于诈骗手段产生,应计入犯罪数额;若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且基于真实借贷关系产生,则不应计入。
2、对于案发前归还数额,需严格审查归还时间、方式及款项来源,准确认定后从犯罪总额中扣除,防止小许恶意冲减犯罪数额。
3、犯罪数额计算期间应从集资开始到案发,期间所有集资款项都要纳入计算,包括多次集资的累计数额。
4、小许以实物、股权等非货币形式集资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合理评估其价值并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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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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