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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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只要该录音能够证明争议事件的真实情况,就属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书证。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的获取和提交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如果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则不能够作为案件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违反以上两条准则的话,则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同时录像录音只能作为相关证据之一,证明事实不能仅仅依靠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