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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届满就不再担责吗

时间:2025.05.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1.保证期限到了,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不用担责。
保证期间决定了保证人是否要担责。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起诉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没在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3.若债权人在保证期依法行权保证责任可能延续到诉讼时效阶段,此阶段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要担责。
所以,关键看债权人在保证期是否正确行权。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还款,在保证期间内小李既未对小何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保证期限届满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保证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小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小胡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而免除。
2、若小李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对小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会继续存在并进入诉讼时效阶段,小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小胡则仍需担责。但本案不符合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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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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