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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见证人要不要承担对应责任

时间:2026.03.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1.借条见证人通常不用承担还款等债务责任,其作用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并非借贷当事人
2.见证人的职责是见证借条订立过程和双方自愿借贷的事实,和保证人不同,无需为债务人担保
3.若见证人虚假见证或隐瞒重要事实致他人受损,要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作伪证会受妨碍司法程序处罚
4.见证行为应如实、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借条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李便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借条见证人并非借贷关系当事人,其作用主要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职责是对借条订立过程、双方自愿达成借贷合意等事实进行见证,与保证人不同,一般无需承担借条对应的还款等债务责任,所以小胡无需承担小朱的还款义务。
2、若见证人虚假见证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作虚假证明,会面临妨碍司法程序的处罚。本案中未提及小胡存在此类行为,所以小胡不用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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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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