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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是怎样的过程

时间:2025.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检察院审查批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3.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书7日内作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4.公安机关逮捕时须出示逮捕证。
时间限制上,一般7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身份不明者查清身份起算羁押期,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小何,经调查认为需要逮捕小何,便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对于是否批准逮捕存在不同意见,普通案件按规定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需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但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间。另外,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羁押期限计算方式也有不同,且对其作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最终公安机关在逮捕小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案情分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按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是法定程序,保证了逮捕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明确的决策机制,普通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体现了不同案件审查的审慎程度不同。
3、检察院作出决定有时间限制,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同时对身份不明和作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特殊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
4、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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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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