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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子贷款应向谁追索

时间:2025.05.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1.明确房屋产权债务性质
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共同承担。
2.确定追索对象
双方名义贷款,银行可向两人追索;
一方名义贷款,债权人通常起诉贷款人,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也可要求另一方偿还。
3.离婚后债务分担与追偿
按协议或判决分担,一方超份额承担可追偿,如房屋判归一方但不履行还款,另一方代偿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以小何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于该房屋贷款的偿还问题产生争议。小丽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小何则觉得是以自己名义贷的款,应由自己偿还。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小丽,并判决贷款也由小丽承担,但小丽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小何偿还,小何偿还后向小丽追偿。

案情分析:

1、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也是为购买该房屋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虽然贷款是以小何一方名义贷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屋,银行可要求小何偿还。离婚后,按法院判决贷款应由小丽承担,小何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可向小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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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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