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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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若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义务或案情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取保候审,经审核后可能需要再次收监。这一执行责任通常由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主体,在刑事强制措施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包括收监执行,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执行。

在法律判决和裁定执行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罪犯如需监外执行研究,需由监狱机构提交书面审核意见至省级、自治区和市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对于看守所或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若需临时监外执行,需由看守所或拘役所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审核建议,经调查评估后决定。批准文件副本需抄送当地检察院,以便监督。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虽享有一定自由,但仍需遵循严格规定。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罪犯需与医生交流,但严禁与其他犯罪分子接触。违反此规定,监外执行资格或被撤销。因此,罪犯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以重新融入社会为目标,努力改造自己,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和帮助,共同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权在交付执行前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归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亦可。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的罪犯不适用。疾病需省级指定医院证明。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制度允许犯人与人交流,主要因为此制度赋予罪犯有限自由,如病情严重需治疗的囚犯需与医生联系。但此接触须符合法规,避免与其他罪犯接触,否则可能导致撤销监外执行资格。